联电日前与大陆福建晋华合作开发DRAM技术的案子中,因有美光(Micron)的离职员工将技术带到联电任职,不只是员工个人被起诉,联电也被台中地检署根据违反营业秘密法而被起诉,理由是“未积极防止侵害他人营业秘密”,因此视为共犯。
我们可以从三大层面来探讨联电和大陆合作开发DRAM技术的案子。第一,台湾半导体产业在这个合作案当中,损失了什么?;第二,联电在建立DRAM自主技术的过程中,有无窃取美光技术?;第三,如果企业没有教唆员工窃密,只因为“未积极防范”,就沦为被告,那未来究竟企业该如何“积极防范”员工,以防止可能产生的窃密行为?
联电与大陆合作DRAM技术开发台湾损失了什么?
联电与大陆福建晋华合作开发DRAM技术案的行为,或许已是具有政治色彩的“原罪”。然应该要看,联电与大陆合作DRAM技术开发的协议和商业模式下,台湾究竟有何损失?反之,台湾是否从中受益?
根据协议,联电是接受大陆福建晋华的委托,开发DRAM相关制程技术,根据技术开发的进度,由晋华公司来支付联电技术报酬金作为开发费用,而最后开发出来的DRAM技术成果,将由双方共同拥有,晋华会在晋江12吋晶圆厂生产DRAM产品。
2016年中联电公布这项合作协议后,就将DRAM研发团队和试产线设在台湾南科,同时进行两个世代的制程开发。
整个合作案的重点,应该探讨三大关键,第一,是谁出钱?第二,最后开发出来的DRAM技术是谁拥有?第三,为什么要把研发团队设在台湾?而不干脆省事的设于境外?
第一个问题的答案,在双方公布合作协议时就已经揭露,是大陆晋华公司出钱,传出付给联电的DRAM技术开发费用约新台币100亿元。
事实上,联电有意执行此计划,但背后需要资金的协助,刚好赶上这一波大陆疯存储器产业链的时间点,双方合作,由台湾做研发、大陆出钱,是好的合作模式,不然谁要出钱买单?
第二个问题的答案,是联电和大陆晋华共同拥有该DRAM技术。
研发团队根留台湾联电会冒着赔声誉的风险去窃密?
第三点的答案,是为了完整保护这个DRAM技术开发团队,所以把研发基地设立在南科。这个团队中,过半来自联电内部转职。
联电很清楚知道,这个DRAM研发团队成型后,会成为整个两岸DRAM合作案里,核心中的核心,这团队更会成为大陆每个想要开发自有DRAM技术的人眼中头号的挖角目标。所以,联电积极把团队留在台湾,一来可以完整保护团队,二来可以留下最重要的研发人才,避免多数的高端人才离乡背井找出路。
不然,联电大可以把该DRAM技术研发团队设在大陆,或是躲藏在其他国家,可以免去很多法律上的问题,今日大大方方把研发团队设在台湾,公司会冒赔上声誉的风险去偷窃国际大厂的技术吗?
从上述三个层面来看这起DRAM技术合作案,台湾半导体产业究竟损失了什么?实际上并没有任何损失,没有金钱损失,也没有技术外流的问题,因为台湾早就已经没有DRAM产业,更从来都没有研发出主流的DRAM核心技术。
更可以说,联电在这一波两岸疯半导体技术和供应链的热潮中,利用台湾剩余的一点力量和仅存的火苗,为台湾保住一份DRAM技术研发能力,未来联电可以用其他商业方式在台湾或其他国家拓展市场。
回过头来看,关键就是联电在建立DRAM技术自主的过程中,有无窃取美光技术?
大陆三大存储器阵营技术如何从零生出来
大陆现在有三大存储器阵营,福建晋华、合肥睿力都致力开发DRAM技术,清华紫光集团的长江存储开发3DNAND技术。
为什么会惹上美光这把DRAM技术侵权大刀?这一切的根源都要从合肥睿力讲起。合肥睿力的前身是合肥长鑫,用3倍的高薪挖角了300~500名美光集团旗下华亚科、瑞晶旗下的员工,引发美光震怒,对于这种挖角、窃密的行为是零容忍,因此祭出司法大刀来保护自己的智能财产权和营业机密。
在今年农历年期间,检调的搜索动作中,拦截了许多前美光员工,大动作吓阻不少人,但其实这一批鱼贯西进的“美光人”当中,多数是前往睿力的人,但因为联电、长江存储名声较大,因此变成台面上的焦点,联电光是接收了两个自作聪明带文件资料过去的员工,整个企业就因为侵害营业机密而被起诉,有点匪夷所思。
这三大存储器阵营都有自己的技术研发时程、量产目标,外界也认为难度很高,但技术的开发总是要有所本,不可能凭空变出来,不然台湾做DRAM代工几十年了,怎么都没变出主流的自主DRAM技术?
说穿了,这也是大陆大手笔挖角的原因之一,人才随着机会和舞台的方向,无法阻止其流动,但前提是不能窃密和从事不法行为。
业界认为,摊开三星、SK海力士(SKHynix)、美光的晶圆切割报告可知,技术最强的是三星,其次是海力士,再来才是美光,像是美光在同个制程世代上,GrossDie只有韩国厂商的7成左右。
员工窃密、企业被告业界罕见
针对联电因为“未积极防止”员工行为,而导致这种“员工窃密、企业被告”结果,算是科技业界罕见。因为,公司并没有被查到有“教唆窃取”的行为,也并无在公司内部E-mail文件中,有被查到“传递、散播”这些技术资料,在没有查到违法的行为下,企业被扣上“未积极防止”的理由而被起诉,这在业界十分罕见。
业界指出,员工有无窃取机密资料可以查证,企业有无教唆员工偷窃,也可以透过证据来佐证,但如何定义一家企业“积极”与“未积极”防范∕规范员工的行为,这十分两难。
由于科技产业早期发生太多因为员工被竞争对手挖角,导致关键技术外泄的情况,立法院在2013年1月11日三读修正通过营业秘密法条文,对于以窃取、擅自重制等不正方法取得、使用、泄漏营业秘密的行为,增订刑事责任,并对于境外使用者,更加重处罚。
以台湾半导体产业为例,发展至今已经20~30年之久,尤其从2000年过后,台湾半导体业已相当程度和国际接轨,员工任职前的聘雇合约中,明文规范不能偷窃技术、营业机密等,且进公司后,更要上课培训营业机密的重要性,这些都行之有年,如果这样不算“积极防范”,那企业究竟该做到什么程度,才能称为“积极防范”呢?
这次被台中地检署依违反营业秘密法等罪嫌起诉的,共有三个人,其中两人为美光前员工,被控将美光的机密文件带到联电,而联电也被起诉,理由是未积极防止侵害他人的营业秘密行为,因此也算是此案共犯。
一家半导体厂员工数万人,若新进员工不理会雇主要求签署的营业秘密保护协议而执意妄为,雇主有调查员工是否搜集离职公司营业秘密的权力吗?如果没有,雇主该如何做,才能构成所谓的“积极防范”员工侵犯营业秘密的行为?
其实不但联电被诉,众多在和大陆厂商合作的台湾人或者企业都或多或少陷入过这个漩涡。这是否意味着大陆从台湾获取半导体人才发展半导体之路会被堵死?大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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